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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称消费遇怪事摄影店明明开业为何不为我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0:48 大连晚报

  市民称消费遇怪事

  摄影店明明开业为何不为我服务

  ■本报记者 白宇 实习生 金晓凤

  李先生的女儿快过3岁生日了,按以往惯例,他准备为女儿拍一套写真集。昨日下午,李先生来到位于西安路某商场的百味豆儿童专业摄影,没想到,工作人员竟然开着店门,不做他的生意。

  消费者:工作人员将我赶出门

  李先生告诉记者,“我进门后,有三名工作人员和两名顾客。开始时,工作人员还是很热情,让我等一会儿,我便信手翻看了桌子上的几本相册。由于女儿以前拍过写真集,并且这些写真集可能要为孩子保留几十年,我格外留意了一下相册的做工。”李先生说。

  “当我又翻看另一本相册时,一名工作人员突然对我说‘你别看了,我们忙得很,不做你生意,你快走吧’。”李先生说,那名工作人员自称是老板娘,态度十分蛮横,问她为什么不做自己生意,她只说了句“没有理由”。

  商家:没有办法做他的生意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该商场运营部,那里一位姓朱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百味豆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做李先生的生意,是因为李先生非常像一名搞摄影的同行,他们担心是同行来刺探商业情报。

  朱先生随后将记者和李先生带到了位于该商场三楼百味豆儿童专业摄影店。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当时李先生不看相册里的照片,而是仔细查看相册的做工。不问我们照相水平、价位等情况,反而问多少张相片入册等专业问题,我觉得无法接待这样的顾客,便请他离开了。”那名工作人员说,“当时,这名顾客推了我,还做出一副打人的架势。”

  李先生否认了自己曾打人,并称当时一名工作人员推自己出门时,他伸手拦了一下,并没有打人。记者问那位自称老板娘的人是不是怀疑李先生是同行,老板娘立刻说:“我没认为他是同行,不做他的生意就是没有理由。”说完,便拉着工作人员,表示要下班了。

  律师:商家应提供全面的服务

  对此,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并规定了经营者义务,可见在消费领域,法律对消费者是进行倾向性保护的,即经营者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并承担社会责任。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有自主消费权,而经营者却无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只要消费者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正常消费,则经营者应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否则,若经营者拒绝,则其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消费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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