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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幼儿园摔伤咋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3:49 扬子晚报

  两个星期前,家住南京下关燕江路金陵六村的市民王先生的女儿,在小区附近的一家幼儿园上学时,不慎被同伴推搡,摔倒在楼梯上,结果造成下身骶骨受伤。当王先生找相关责任人处理医药费时,却遇到了难题。

  据介绍,王先生女儿才6岁,十多天前,王先生正在上班时,幼儿园老师打来电话告知,他的女儿在幼儿园玩耍时受了伤。王先生立即赶到了幼儿园,将孩子送到了医院。经检查,他孩子的臀部处骶骨摔裂了。经过多天的治疗,女儿的伤势没什么大碍了,但王先生花去了2000多元医药费。王先生想讨个说法,拿着女儿在医院检查的相关医疗证明及收费单据,来到了幼儿园,希望与幼儿园共同协商相关费用的负担问题。幼儿园老师认为,这名推了王先生女儿的小朋友家长应该负一定责任,承担部分医药费。在幼儿园的协调下,那位小朋友的家长与王先生见面了。那位家长认为,既然是自己孩子做错了事,所以愿意承担医药费。但当王先生拿出医院收费单据时,该家长即改了口,声称当初是因幼儿园老师说是他孩子推了人,否则他根本就不会相信有过此事。

  因双方家长协商不成,形成僵持局面。幼儿园则表示,当时有一名老师在旁边看护,只因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对于医药费,幼儿园则避而不谈。

  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不应一概认为教育机构负有赔偿责任,而应区分学生受伤的具体原因,以确定赔偿责任人。如果王先生的女儿受伤缘于第三者,而幼儿园也尽到了职责,不具有过错,她的受伤与幼儿园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关系不大,幼儿园已尽到了对王先生的女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可以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认为,王先生的女儿入托幼儿园,幼儿园就对王先生的女儿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如果幼儿园未能尽到管理、保护的职责,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如果幼儿园尽到了职责,则由推搡王先生女儿的孩子的监护人即家长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由于王先生的女儿是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内受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在现场,无法举证证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或保护义务,故应由幼儿园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幼儿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和保护义务,就应对王先生女儿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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