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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获刑过轻 检察院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6:39 三秦都市报

  因办公司缺钱,一男一女合谋对一名12岁男童实施绑架,并在将男童残忍杀害后向其家人勒索10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案犯李子友死刑,判处贺玉红无期徒刑,剥夺两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2006年11月18日曾报道)。一审宣判后,西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对贺玉红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请求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贺玉红死刑。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昨日,西安市检察院公诉人当庭称,一审法院对贺玉红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请求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贺玉红死刑。检察机关称,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绑男童小海的父母接到一审判决后也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除要求法院判处贺玉红死刑外,还请求法院判令李、贺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6.1万元,并退还被勒索的钱财1.3万元。

  庭审中,李子友和贺玉红仍像一审庭审时一样,互推责任称对方是主犯。公诉人认为,李、贺属合谋绑架,只是分工不同,属共同犯罪。两人以非法谋取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将被绑架人杀害,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以绑架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两人死刑。

  昨天18时,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判。本报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孙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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