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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法院民事官司近六成调解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7:48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仕洪、通讯员张兵)4月初,沙洋县人民法院拾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追索生活费纠纷案,被告李某自愿给付原告高某生活费12150元。至此,因一场车祸引发的婆媳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去年11月19日,陈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与高某之子徐某相撞,徐某当场死亡,陈某赔偿给徐某各项经济损失82142.24元,其中包括原告高某的生活费12150元。被告李某作为徐某的妻子,在收到赔偿款后,拒不承担赡养义务,也不给付原告生活费用。原告高某诉至法院,经多方做工作,婆媳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沙洋县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审结一案,稳定一方,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统计,2006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64件。其中调解和经过做调解工作当事人撤诉的444件,撤诉和调解率为58.1%,大大高于上级法院要求的民事官司40%的撤诉、调解率指标。

  调解构建和谐路

  

  民间矛盾一激化,往往就演变成民事官司。沙洋县人民法院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审案方式,制定了“少判决多调解,能调解不判决”原则。一年多的实践表明,这种新理念、新方式,为稳定社会,构建和谐,作出了有益探索。

  沙洋县人民法院院长熊俊华近日接受采访时说:“民事官司往往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对路,可避免矛盾激化;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对,则可激化矛盾。”

  下面两个案例或许是这句话的具体诠释。去年8月,沈集镇农民管成富和管成福因农田放水引起争执,管成福将管成富打伤。管成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392元,声称法院不解决问题就采取武力行动。主审法官蒋艳华觉得双方有错,但并无大的过节,在开庭中对他们说:“你们都是从重庆搬来的,能成为邻居是一种缘分,管成富在放水问题上有过错,但你管成福打人也不对。”一席话令两人无话可说,同意法官调解。蒋艳华拿出调解方案:两人互相道歉,被告赔偿原告800元。他们握手言和,此后成为好邻居。

  有一次,某镇两位农村妇女因一点小纠纷动手打了对方。闹到沙洋法院后,主审法官不作调解,一判了之。一方当事人越想越气,结果输了官司的一方竟然把对方砍成重伤,小小的纠纷最后转化为刑事案件。

  无数案例说明,民事官司不宜一判了之。沙洋县人民法院规定:民事官司至少要调解一次,没有经过调解程序就判决的民事官司,法院要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法院对民事庭不下达诉讼费指标,保证其办案经费。

  2006年夏,沙洋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李某骑摩托车与一辆农用收割机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农用收割机主应赔偿李某家属10万元,但有赔偿义务的一方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法院3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庭调解3次,均未成功。原告10万元的诉求一分不让,被告则称无力赔偿。

  事情至此,法官“硬判、硬执行”已说得过去。但主审法官知道,如果这样,对另一家庭同样是毁灭性的打击。

  庭外,法官首先将被告带到原告家中,让他身临其境地看失去了亲人的家庭受到的伤害有多重,并对他讲明,赔偿再多,死去的人不能复生,这种伤害不是用金钱就能弥补的。

  法官又将原告带到被告家中,让他看被告家中的经济状况。被告系外来户,一贫如洗,如强制执行,被告全家都要到外面流浪。

  经各方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6万元。这场官司,以原告、被告的双赢结果告终。官司了结后,原告看到被告家中困难,经常带些礼物去看望。被告心存内疚,也常帮原告干些农活,两家恩怨尽释。(记者张仕洪通讯员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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