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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女儿讨要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大学生女儿因父母离婚后,父亲未按约定承担抚育责任,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父亲应给付女儿自2005年9月至今的教育费用1.85万元及生活费8000元。

  2005年8月,陈丽(化名)的父母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约定陈丽随父亲共同生活,并由父亲独自抚养至完成学业为止。但此后,父亲一直未支付陈丽的教育费用及生活费等。今年1月,正读大学一年级的陈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教育费用及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

  陈丽父亲辩解,女儿已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属于成年人,自己没有再抚养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父亲与母亲离婚时已成年,但父母双方曾约定,由父亲独自抚养她到完成学业为止。现陈丽确实尚未独立生活,还在求学阶段,陈丽的父亲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现其未按约履行,实属不该,故法院对陈丽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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