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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替人运货 撞车雇主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14:30 新民晚报

  

受雇替人运货

  雇工为雇主运货,途中发生车祸,同车的雇主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将开车的雇工、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和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年幼的儿子生活费、父亲王老伯生活费等共计68万元。

  闸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雇工吴林应赔偿王先生家人10万多元;肇事车的实际车主赔偿王先生一家31.8万多元。同时,法院还判令肇事车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二中院。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

  运货遭遇车祸

  2005年1月22日,受王先生委托,驾驶员吴林开着一辆中型货车,和王先生一起为王先生的公司运输货物。凌晨4时20分许,车辆在浙江境内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中型货车尾部碰撞,造成王先生身亡,车上另有两人受伤。

  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林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装载超重的车辆上路行驶,遇雨雪恶劣天气、途经下坡路段,未提前采取措施降低行驶速度,行驶中,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

  发生车祸的另一当事人也有车前小灯和防雾灯不亮、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认定书认为,吴林的交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的另一方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名被告辩解

  被告吴林辩称,事故当天是王先生临时叫自己开车,运输的货物是王先生公司的货物。自己虽然有重大过失,但王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肇事车辆的车主辩称,车辆是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的,事发时是王先生的雇员吴林在开车,所以应该追加王先生的公司为被告。被告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辩称,吴林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司承运的是王先生公司的货物,而王先生又是公司老板,因此,王先生的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赔偿比例

  法院认为,被告吴林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王先生既是吴林的雇主又是受害人,且车辆存在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装载超重等因素,因此可减轻吴林的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在受托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本身应负有运输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车主作为本案的另一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交给吴林驾驶,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吴林所赔偿的数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事故发生后车主所承担的直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责任的比例:吴林承担20%,肇事车主承担60%并对吴林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对车主直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依照这一比例分配,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刘宁本报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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