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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开审房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15:33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 当事人状告监狱服刑人员索要赔偿,法官将民事案件法庭开进了监狱。考虑到服刑人员的情绪和还款能力,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多次劝说后达成协议,由服刑人员赔偿原告18万元。

  2005年4月15日,庄某购买了李沧区三清宫路的房产,房款22万元已经支付给房主李某,李某也将房产证交给庄某。2005年7月28日,李某说自己与妻子离婚,需要拿着房产证去法院办理相关事宜,向庄某索要房产证,并承诺两天内归还,如出现问题,自愿赔偿庄某人民币303000元。然而李某拿走房产证后,于2005年8月,将房产证抵押给建设银行青岛铁路专业支行,贷款人民币12万元。一年时间里,庄某没得到房子,也没拿回全部的房款,李某只归还了他55000元。去年,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支付赔偿款248000元。这时,李某因合同诈骗被判入狱,正在青岛监狱服刑。

  办案人了解到,李某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减刑,至2007年年底即可服刑结束。还没出狱就有官司在等他,可能造成李某情绪上的波动,法官决定在正式开庭前,先到监狱进行调解。得知庄某索赔数额,李某未作争辩,他表示,对巨额的支付要求无法接受。在监狱里接受民事案件调解,李某一直很紧张,他反复念叨着自己与原告不平等。调解不成,办案人员只好组成合议庭到监狱开庭,经过一番说服工作,庄某作出让步,他表示,李某将22万元购房款中的余款165000元返还后,只需另行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50元即可,不再按照30万的约定索赔。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赵黎 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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