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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寿限”内 故障厂家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08:06 千华网

  

家电“寿限”内故障厂家管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 王珏)看了两年的彩电突然失火烧毁了,商家却以过了三包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类似的消费纠纷眼下在鞍山时有发生。不过,有望年内出台的我国《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将给消费者撑腰,只要家电是在使用年限内发生了事故,厂家就难辞其咎。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强制要求家电生产厂家对其生产的家电标明安全使用期限,消费者在这个“期限”内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厂家必须承担所有责任。据了解,按照《细则》规定,彩电和洗衣机的使用寿命为8年,而电冰箱为12年。

  记者昨日就此调查发现,现在许多市民家里的电器,都是一直用到不能用为止,十五六岁甚至二十多岁高龄的“老”家电也还在坚持服役。这样的家电在使用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例如电热水器漏电咬人、彩电突然起火等等。《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界定家电在安全年限内出现安全事故时的厂家责任。当然家电过了“寿限”出现安全事故,厂家将不再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要增强对家电使用寿命的认识,时刻关注自己家电的“安全保质期”。

  鞍山消协人士昨日也向记者介绍,由于现行消法只对三包期限内的家电起保护作用,因此当家电超过三包期限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可以不承担责任,损失大多都由消费者来承担。而随着《细则》的出台,再有类似的消费纠纷发生时,如发生在“寿限”内商家就难辞其咎了,消费者的利益将进一步得到保护。0413B055

  记者 张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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