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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流浪狗”一个月可向主人索要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08:29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12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我向一家公司订购了一批货,合同上约定是5月1日交货,结果他们现在就把货发来了。我的店还在装修,这批货没地方放,我该不该收这批货?

  萧律师:根据《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对方提前履行给你带来了不便,你可以选择拒绝接受这批货物。也可以选择接受货物,另找地点存放,并要求对方支付因此增加的费用。

  张小姐:我在家门口捡到了一条狗,我就带回家养了。过了一个月,住前面一栋楼的刘某说狗是他的,有狗证的,让我还他。我想,狗是你的我可以给你,但这一个月的狗饲料钱你得给我,我的要求合理吗?

  萧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你可以据此向刘某要求你为养狗支付的必要费用。吉启雷 整理

  14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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