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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方利益冲突下做出的公正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09:34 中国环境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

  从新近判决的美国马萨诸塞州等州以及环保组织起诉美国联邦环保局一案我们可以看出,公众或民间环保组织基于科学的不确定性要求行政机关按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因为,环境保护的公民诉讼并不是纯粹的仅牵涉到环境保护问题,它还涉及商业利益甚至国际利益乃至国际立场的协调问题。

  此案碰到的一个阻力是国际利益的平衡,即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它不只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另外的一个阻力来自于一些大型汽车制造商,原告的主张,势必影响其利润。

  一般来说,公民诉讼的提起要基于被告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具有确定性,即能够被证明。但是,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以来,风险预防原则被《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人类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采纳,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原则的一个要义是,不能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理由,拒绝或者迟延采取预防环境问题产生的措施。此原则目前适用于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和基因安全这3个领域。

  要在这3个领域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国家和社会必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其中以应对气候变化的代价为最高,因为其牵涉的面太广,受影响的企业太多。因此,在签署和批准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和协定时,一些国家如美国,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就打了退堂鼓。因此,一些美国民众要求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稳定全球气候的呼声也会遇到各种力量的阻截。从这一角度而言,此案可谓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案例。

  笔者认为,原告最后之所以胜诉,除了温室气体污染现象的加重使法官考虑情势变更原则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启示是,要想公正审理那些涉及错综复杂利益的案件,必须由地位超越的司法机关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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