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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12:3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在机构改革中,造成档案流失的,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对于机构改革中,原机构的一些档案如何处理,合肥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机构改革中所涉及到的市级单位在1987年以前形成的档案、县区级单位在1997年以前的档案,都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其中,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同意,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一个部门或单位职能和内设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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