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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注射破伤风针后意外死亡 不属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12:3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4月13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实习记者赵庆珠 通讯员孙圣)傅某在一次工作中负伤后,打了破伤风针结果引起急性过敏导致意外死亡。宁波市镇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定其不属工伤,傅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06年7月20日下午16时,傅某在宁波某工艺品公司上班时,右小腿被工件弹伤,即被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伤口的治疗处理,并注射破伤风注射液针。后约17时30分回到公司宿舍,当时并无异常现象。但在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同事发现傅某已倒在卫生间地上,急忙报120送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认为傅某是急性过敏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2006年10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傅某右小腿外伤系工伤,但其死亡原因是急性过敏性休克导致循环衰竭,与右小腿外伤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傅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这样的认定让傅某家属十分不满,随即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却被维持。最终傅某家属向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右小腿外伤系工伤,经注射破伤风注射液针治疗后,因急性过敏性休克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注射破伤风导致死亡与右小腿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判决撤销宁波市镇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傅某右小腿受伤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重新对傅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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