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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尽 出租屋变“凶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14:30 新民晚报

  丈夫在家中自杀死去14个月后,仍未从阴影中走出的叶太太又意外遭受新的打击,被原来的房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叶先生在这一房屋中自杀,其家属应对房屋贬值作出赔偿。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叶太太应在5日内赔偿房东关先生2万元。

  上吊自杀

  关先生在华山路上有一套面积94平方米的房屋,在装修了一番后将房子出租。2004年3月,他和叶先生夫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定为每月4300元。这一租赁关系一直平稳地维持了一年多,到了2005年9月,关先生发现叶先生夫妻关系开始不睦,时常在房屋内大声争吵,还发生了因打闹而损毁房屋装修的现象。关先生提出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作赔偿,但是事态却向极端发展。2005年11月1日,叶先生在房内自杀未遂。2005年11月4日,叶太太不在家,叶先生上吊身亡。

  三种方案

  出事后,关先生找到叶太太,和她协商租住房屋的事宜。关先生认为,因为叶先生在租住的房屋内自尽,使得房屋变成了“凶宅”,邻居们也深受影响,连日惶恐不安。关先生提出让叶太太继续租住两年以淡化房屋恐怖气氛,逐步恢复人气,或以市价买下房屋,要不就赔偿房屋贬值部分的差价。叶太太突遭变故,惊魂未定,自然坚决不肯回到丈夫自杀的房屋里去,并一口回绝了关先生的提议。

  影响收益

  2005年12月,关先生委托房产估价部门对房屋的价值作评估,随后以此为据状告叶太太,要求她赔偿房屋贬值的20万元差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自杀事件对房屋的物理形态未造成损坏,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会给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一定时期内的心理阴影,影响出租收益。所以最终根据公平原则,让叶太太适当补偿了关先生2万元。

  本报记者袁玮

  通讯员金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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