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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可罚万元以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16:10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胡惠 通讯员 云雪梅 张俊平)昨日,呼市工商局赛罕区分局经济执法队在辖区内进行例行企业回访时发现,原位于呼市呼伦南路的一家公司在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锡林南路21号开始了经营。

  经了解,该公司因租房合同到期,只好重新选址,后来在锡林南路找到了现在的经营地点。因为刚搬来经营,公司经理准备过些天抽空再去办理工商税务相关变更手续。执法人员及时教育了该公司,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经营地址手续。

  但该公司最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因此赛罕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这家公司进行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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