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输血感染丙肝 上访9年终讨回25万元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02:0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杨德勤 孙令忠) 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住院治疗期间因输血而染上了丙型肝炎,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却仅判其获赔1万余元。从此,夏光祥拖着病体踏上了历时9年的上访之路。这起案件经山东省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判其获赔25万元。近日,夏光祥拿到了全部赔偿款。之后他给平邑县检察院送来了“秉公办案,执法为民”的锦旗,眼中满含泪水地说:“是检察官让我重新树立了活下来的信心。”

  夏光祥是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夏家村农民。1997年,他因流行性出血热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为夏光祥静脉输血,后因发现其中一袋血浆有絮状物,输血紧急停止。此后20天,夏光祥渐感不适,再次到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黄疸性肝炎”。夏光祥感到此病来得蹊跷,便向临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鉴定,结果确定为医院输注血浆所致,属三级医疗事故。1998年11月,夏光祥委托律师,将该医院诉至平邑县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夏光祥1万余元。

  对此,夏光祥不服。2000年6月,夏光祥来到平邑县检察院申诉。平邑县检察院当即受理并认真进行审查,认为临沂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遂于2000年6月24日建议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临沂市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平邑县检察院的意见,遂于2001年4月23日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对县、市两级院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复核,又补充了有关证据,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方面,判决对夏光祥提出的对今后医疗费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要求未予支持,属适用法律不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二审判决以三级医疗事故属于较轻一级事故为由,对夏光祥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未予支持,也属不当。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大小,与医疗事故等级的大小并不成正比,而应根据损害程度、感染病型以及给受害人实际生活、精神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2002年8月11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后裁定临沂市中级法院再审。2005年12月7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改判

医院一次性赔偿夏光祥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2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执行问题又摆在了夏光祥面前,检察官建议夏光祥与医院签订执行协议,首先付款3万元,其余的款项于一年内分期付清,夏光祥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医院方面也积极配合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筹措资金将赔偿款及时交到了法院。 杨德勤 孙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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