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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医院因违规操作被判赔偿病人39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8: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新华社兰州4月20日专电记者4月20日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医院医护人员违规操作致病人病情加重一案进行了宣判:医院支付病人目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2004年9月15日,甘肃一名男子梁某入住兰州某医院,被诊断患有肝包虫病,手术后发现病情加重。2004年11月4日,梁某转入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肝包虫术后的化脓性胆管炎,胆源性肝脓肿。2004年12月4日,接受肝脏移植受体手术。

  梁某认为,由于兰州某医院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误将福尔马林液药水打入胆管,将胆管腐蚀,造成肝脏左右胆道及胆总管坏死,致使其手术后3天出现巩膜黄染,且日渐加重,持续出现高热。而这家医院长期给予他地塞米松降温维持,对他的病情不进行会诊也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导致他不得不做肝脏移植手术,手术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并导致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手术费用也加重了他家庭的经济负担。随后,梁某将兰州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55万余元。

  2005年4月1日,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后经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对该病例进行病理学诊断,结论是医院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梁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2006年11月20日,中华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方面有过失行为,导致梁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手术前对肝包虫病常见的胆汁瘘并发症未引起重视,术后导致福尔马林液感染胆道,致梁某转院做肝脏移植术,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梁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9万余元。由于梁某今后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还未实际发生,具体数额不确定,待发生后梁某可另行主张。(记者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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