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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检察官的办案札记:我放掉了杀人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11:5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王立杰俊辉

  在妻子熟睡之际,他举起手中的菜刀疯狂地朝妻子身上砍去,足足砍了30多刀后才罢手,随后又拿着菜刀朝自己的 脖子上砍去,所幸被随后赶到的邻居制止。这起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杀妻案,现场的证人就有好几个,警方也在案发后的第 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可就是这么一件“铁”案,却能暗藏“玄机”,“杀人凶手”竟然被放掉了……

  铁案?

  被称为林城的贵阳市在夏天并不会热得让人心烦,但我却感到有些烦闷,因为前几天同时接手了7个案件,办公桌上 的案卷堆积如山。而正在这时,内勤又把一起案件递到了我的面前,并对我说:“你最近接手的案件都比较复杂,这次就分一 个简单的,被告人已被现场抓获了,也让你能自我调节一下。”这一番话让我感到了一丝安慰。

  在一天的时间内我便把整个案件的阅卷笔录全部给做完了。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充分,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而 且稳定,同时在杀妻的现场,还有人数众多的证人,同时,在犯罪嫌疑人杀妻后立即自杀的过程中,他的父亲赶到了现场,并 立即从他的手里将凶器菜刀夺了下来。公安民警也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了现场,不仅抓获了嫌疑人,而且还提取了所有的物证, 包括杀人用的菜刀,还对死者以及现场的所有物证进行了鉴定。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原因也做出了合理解释,即怀疑妻 子和他自己的堂哥有不正当关系,这也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父亲的证实。

  这起案件可谓铁证如山,人证、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全部确实充分,心想,提审完犯罪嫌疑人,就可 以马上起诉了,我不禁长吐了口气。

  在案卷中,我了解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叫王保国(化名),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 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家住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长期居住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 6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深夜杀妻

  几年前,王保国和妻子郑红(化名)为了生活,来到了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两人将王保国一个堂姐的门面房承租了 下来,妻子开店卖一些日用百货,而王则在贵阳市某家油漆经销商处打工,当了一名搬运工。王保国每月有固定的收入,每当 生意好的时候,老板还给一些提成。另外,王保国的父亲从铁路部门退休后,在生活上还能给予他们一些帮助。王保国有一个 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05年春节前说起。春节前,王保国的堂兄张娃到堂姐家小住了一段时间。因为大家都是堂兄 妹,沾亲带故的,而且王保国所租住门面房与堂姐家的住房是楼上楼下,所以张娃和王保国一家就免不了有些来往。

  王保国的妻子郑红天天守着店面做买卖,自然而然地同张娃熟悉了起来。张娃经常在小店内跟郑聊天,王保国下班回 到家后,有好几次都看见两人开心地聊天。于是,疑心颇重的王保国就开始怀疑妻子与其堂兄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过了春 节,张娃离开堂姐家后,王保国还为此和郑红吵过几次架。

  2006年4月1日晚,王保国夫妻两人吃过晚饭后,守着小店做着买卖,当深夜23时许,妻子郑红感到有些困意 ,于是关了店门就上床睡觉了。此时的王保国却并无睡意,独自一人坐着,心里想起了妻子和堂兄的事情,他越想心里越愤恨 。于是,他顺手将放在桌上的菜刀拿起,走向床前,趁妻子郑红熟睡之际,举起菜刀,朝妻子的脖子上砍去,一刀、两刀…… 妻子细细的脖子竟被王保国连续砍了5刀,被砍醒的郑红本能地用手抵住伤口,并大声疾呼救命。但落下的菜刀又将她的手腕 砍断,手断成了两节,仅靠一点皮连着。郑红忍着剧痛,狂奔下床并呼救,来不及穿鞋子的她死命地朝着门口逃去,可王保国 手里提着菜刀将她拉住,一阵乱刀将妻子活活砍死。

  隔壁邻居听见呼救声,立即前来砸门,可门却砸不开。邻居找来其堂姐,打开门后,只见郑红早已躺在血泊之中,而 王保国呆坐在地上,冷静地用菜刀割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邻居急忙上前将其制止。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红身上共计30余处皮肤裂伤,其右侧颈总动脉破裂是致使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疑案?

  审查完案卷后,我不禁对犯罪动机产生了疑惑。犯罪嫌疑人与妻子究竟有什么天大的怨恨,何至于要将自己的妻子砍 伤30多刀呢?仅仅是怀疑自己的妻子与堂哥有不正当关系吗?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他也表示“没有证据,只是怀疑”, 且案发当天两人并没有为此事发生矛盾,更没有吵架,同时还有邻居证实,案发前两口子还在小店内与邻居说笑……既然没有 激化矛盾的迹象,为什么嫌疑人在妻子熟睡后杀妻30多刀呢,同时还要自杀?

  案件中有很多疑问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凭着20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有一种强烈的直觉,可能本案中还隐藏着一些我 们并不掌握的情况。

  于是,在第一时间,我找到办案的侦察员,详细询问了案发时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在我的要求下,侦 察员找到了询问犯罪嫌疑人父亲家族精神史的材料。在材料中写着,根据王保国的父亲证实,其家中并没有人做过精神病方面 的有关鉴定,也就是说并没有家族精神病史。看着这份材料,我的心也放下来了,这案子太清楚了,随后我来到了看守所,提 审犯罪嫌疑人王保国。

  在我提审王保国时,他对其整个作案过程如实交代,这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一致,但我心中的疑问却更加大了 。

  我留意到在整个提审过程中,王保国整个人脸色苍白,眼神一直呆滞地望着远方,在回答我的提问时,他虽然也如实 回答,且每个作案细节都回答得非常清晰,但仿佛是在说着别人的事情,他完全没有杀死自己妻子的悔罪感。

  当时王保国给我的感觉,就是他的精神状态可能有问题,于是我随后就问了一句,其家族中有无精神病史,王保国给 我的答案却是,“家族中有多人都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老辈的奶奶、二伯、姑姑都是村里人常说的‘疯子’,小辈的大伯、 二伯家的儿子,姑姑家的女儿都是疯子,只有自己家没有疯子。”据他说,他姑姑因为疯癫过度而过逝,但因为家里穷,都没 有去治疗或者进行过相关的精神鉴定,但王保国本人认为自己并没有精神病,因为从来没有发作过。

  提审结束后,我找来了犯罪嫌疑人的父亲进行询问,证实了王保国所说的家族精神病史。根据王保国所在的村委会出 具的证明也证实,王保国有一亲属有精神病,已故,有一个也有精神病,已失踪多年,还有几个亲属也被证明患有精神病,以 上几人均无精神病病历,在村里也无暴力倾向。

  在证实了这一切后,我立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公安机关将嫌疑人王保国送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精神病鉴定,经贵州省第二人民
医院
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 人王保国作案时意识清楚,因患分裂性精神病,受精神病理性认识、情感症状的影响和支配,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行为自控能 力丧失,评定被鉴定人王保国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放掉的“杀人犯”?

  案件调查到这一步,终于也算是“水落石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认定王保国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 》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因此,检察院遂于2006年11月2日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做撤案处 理,公安机关也及时将该案撤回,并立即释放了犯罪嫌疑人。

  “杀人犯”放掉了,案件也审查结束了。在关上卷宗时,我的心里却没有轻松的感觉。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却因为多问了几个为什么,导致今天放人的结局。

  如果当初不多问几句为什么,嫌疑人有精神病,我们会知道吗?如果当初按照犯罪嫌疑人认罪,证据充分,我们就将 罪犯嫌疑人送上法庭,甚至判了刑,我们的良心会安吗?

  作为执掌执法权柄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应该细心和负责。只有细心才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许多蛛丝马迹,从 而将整个案件拓展开来,找出案件背后的东西,还原事实的真相,细心是办案的一个重要本质和核心。

  “放纵一个罪犯,那是犯了一个错误;但如果错判了一个人,那就是犯了两个不同的错误,一是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另一个就是冤枉了好人。”作为检察官,应该时刻记牢这几句警言。

  尽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但他的妻子却无法复活,法律又该给因精神病患者的犯罪造成伤害的郑红一家何 种宽慰?我又一次陷入了沉思中。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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