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冠军猝死出租屋内 疑因过度饮酒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06: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胡利) 昨日早上,120急救车赶到广州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的一间出租屋时,医生证实出租屋内的一名男青年已死亡多时。据称,该男子是一名在工厂里打工的外来工,前日晚上曾参加某商场举办的饮啤酒比赛,因连喝四瓶啤酒成为“啤酒冠军”,其奖品是三箱啤酒。

  外来工猝死出租屋

  记者昨日上午赶到现场时,警察刚好离开,附近村民说,当日上午9时许,他们看见数名警察、法医来到这里,过了一段时间,警察和法医驾车离去。

  有村民称,住在出租屋二楼房间内的一名外来工,疑因过度饮啤酒而身亡。

  昨日中午12时多,据一名年轻女子介绍,她也住在该出租屋。她说,在出租屋内死亡的男子来自四川,生于1978年,平时对人很和气。前日晚上,该男子和几名工友闲逛到太和一商场,看见商场正在举办饮啤酒比赛。夺得啤酒冠军者,可获得三箱啤酒。该男子因此一口气喝了4瓶啤酒,成了“啤酒冠军”。

  据急救车医生介绍,他们昨日早上去到出租屋后,看见该男子穿着一条短裤躺在床上。当时,该男子身体发黑,估计已死亡一段时间,怀疑死亡时间为前晚。

  据医生介绍,过量饮酒,一般有两种情况会导致饮酒者死亡:一是酒精中毒致死;二是呕吐物堵塞气管致死。

  有好事者称,若死者是因为参加商场举办的饮酒比赛而致死,那么,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举办饮酒比赛应有风险意识

  据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和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习晓民称,如果死者是因为参加商场举办的饮酒比赛而致死的,那么,无论死者生前是被邀参加比赛的,还是主动要求参加比赛的,商场都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商场一旦允许别人在比赛活动中喝酒,就与喝酒者形成了合同关系,应为由此造成的损害或死亡承担责任,赔偿一定的费用。即使双方签订了“生死状”,也不能对商场免责。商场举办类似的活动,是以促销、营利为目的的,事前应有风险意识,不能对参赛者的身体状况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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