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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关于确保划龙舟活动安全的通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1:45 温州都市报
为了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顺利健康开展,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通告: 1、严禁未经政府部门许可成立龙舟队从事划龙舟活动。 2、严禁安全设施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下水。 3、严禁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在政府规定的水域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4、严禁利用划龙舟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敲诈勒索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违反上述通告内容,对主要责任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三十八条、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 2007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