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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变了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1:56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市民熊先生五一期间去丽水拜访女友家人,不料返程时女友钱包丢了。次日,一三轮车夫称拾到了钱包,待熊先生去取时,三轮车夫坚持索要100元钱作为酬金。昨天,熊先生提起“有偿失物招领”的遭遇时认为,这“拾金不昧”变了味,难以接受。 五一节放假期间,熊先生到丽水市缙云县拜访女友的家人。5月5日,两人返程。当他们在市区黄龙车站下车后,熊先生女友发现随身携带的包被扯开,里面的钱包不见了。 “虽说现金只有几百元,但身份证、银行卡等补办比较麻烦。”就在他们为此事发愁时,5月6日中午11时许,熊先生女友突然接到一陌生电话:一名三轮车夫称拾到了她的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证件、银行卡等都还在。 这个电话让熊先生喜出望外。按照三轮车夫提供的地址,熊先生当即前往黄龙车站,并买了一些水果打算感谢三轮车夫。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该名三轮车夫见面后张口索要100元作为酬谢,否则不给钱包。 无奈之下,熊先生拿出了100元,“张口索要酬金,好事也变了味!” 事后,记者联系了这名河南籍的三轮车夫张某。他说,因为当时为了归还熊先生他们的钱包,自己也花了十几元的路费,要100元酬金也是理所当然的。 这种“有偿失物招领”的做法,有市民认为这是我国传统美德“拾金不昧”缺失的表现。我市一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应当予以道义、精神上的褒奖,不过根据实际情况,拾得遗失的物品并归还失主有时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失主应该酌情给予奖励,至于具体的奖励金额,由双方协议决定。不过他同时表示:如果双方对“合理的幅度”和“必要费用”掌握不好,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今年10月1日将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本报记者 吴祖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