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矿主雇请80多名打手抢矿 一位农民工被打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7:2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李剑峰

  5月10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南丹县一起矿老板买凶抢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21名案犯被判刑。

  黑矿主遭遇“黑吃黑” 雇请“黑道”夺矿窿

  现年42岁的陈大彪,是南丹县城关镇挽白村人。2004年10月,陈大彪与韦某等两人共同出资,在南丹县大山矿区“五十二万窿口”进行非法采矿,由陈大彪负责经营。

  2006年6月,“五十二万窿口”被南丹县矿山整治工作组炸封后,陈大彪留下几个人看守窿口。经过近两年的开采,陈大彪等人收获不少,但他们并不甘心就此收手,伺机重新开采。

  2006年7月2日,留守矿窿的杨三打电话告诉陈大彪,他们的矿窿被别人抢占了。接到这个消息后,陈大彪首先找到“马仔”宁显强,叫他帮找人抢回窿口。

  第二天,在宁显强的介绍下,陈大彪认识了在“黑道”上混迹多年的石髦、阿军(另案处理)等人。他们一起聚在南丹县某大酒店,商议抢回窿口的事宜。双方约定,由石髦等人负责纠集人员抢回窿口;陈大彪出资3万元作为先期费用,在抢回窿口后,陈大彪再让出窿口30%的股份给石髦等人。

  也许是意识到抢矿窿风险过大,石髦等人要求陈大彪提高价码,但遭到陈的拒绝。

  石髦等人经过反复权衡后,觉得这单生意还是可以做。2006年7月7日,石髦等人再次与陈大彪、宁显强等会面,同意抢回矿窿,并决定次日凌晨即带人上山行动。

  80多名“白手套”上山 身带猎枪和杀猪刀

  2006年7月7日,石髦通知蒙伦伦、莫建针与黄鹏举(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纠集莫某(未成年人)、罗尚洲、陈金、杨某、梁恒等人,到南丹县一冰花店内喝酒,密谋抢矿窿事宜及行动的分工。

  次日凌晨3时许,石髦等人组织了80余人,分乘11辆面包车,浩浩荡荡向大山矿区驶去。

  石髦与宁显强、莫建针、罗尚洲、姚老六(另案处理)同坐一辆面包车,去到南丹县城关镇月亮坡市场后,宁显强下车驾驶另一辆已装有五支猎枪和几十把砍刀的吉普车随后前往,姚老六则驾驶面包车到南丹县大平星店装上一捆杀猪刀。

  凶器准备就绪后,所有车辆于清晨6时许,到达了大山矿区一间代销店前,做抢矿窿的最后准备工作。

  在这次暴力行动中,因很多人都是互不相识,为了避免在行动中相互误伤,大家约定了这次行动的代号为“白手套行动”。由陈大彪方面准备给每人一双白手套,以此作为彼此间的标识。

  戴好手套后,各人在车上拿砍刀和猎枪。罗尚洲与杨鹏举各持一支五连发猎枪,莫建针、黄恒龙各持一支单发猎枪,石髦则拿一支七连发猎枪,姚老六随身携带一支仿六四手枪,然后在陈大权带领下,向不远处的“五十二万窿口”摸去。

  一名民工身亡多人受伤 21名凶手或自首或被擒

  到达矿窿口后,罗尚洲和杨鹏举先朝天各鸣一枪,对工棚的人进行威吓和警告。陈大权等人各持一把杀猪刀包围工棚。罗尚洲等人冲进工棚后,将睡在里面的四五名民工,赶出工棚外的一块空地上,逼他们跪在地上。由于民工没有顺从,这伙人就对民工进行拳打脚踢。

  其他工棚的工人见状,想乘混乱之机往山上逃跑。罗尚洲等人发现后,就开枪射击。陈金等人则持刀追赶。由于参与抢矿窿的人很多,里面的工人很难从包围圈中逃出来。一名叫杨如法的民工,在逃离矿窿300米时,被莫某等人追上一阵乱砍……杨如法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另外,还有多名民工不同程度的受伤

  陈大彪重新占领“五十二万窿口”后,石髦等人则带自己的同伙撤离了现场。

  接到群众报案后,当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调查。陈大彪等人见状作鸟兽散。得知杨如法死亡的消息后,宁显强等人用车子将作案凶器,以及进入工棚搜得的刀、枪等,拉到龙皇坡收藏,然后从陈大彪的女朋友韦某某处要得1万元酬劳费后逃亡。

  案发当天,作案者之一的黄恒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去年7月20日,警方将罗尚洲抓获归案,并根据其交代,缴获了45把砍刀和17支猎枪。两天后,宁显强也投案自首。

  根据宁显强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随之抓获了包括陈大彪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至此,该案共有21人落网。警方还查明,蒙伦伦、梁恒等人还参与另外几起故意伤害案件。

  21人被判3至15年徒刑 还要赔偿损失37万多

  今年4月1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丹县审理了这起买凶抢矿窿案件。

  由于本次作案的人数达到80多人,而归案只有21人,且行动的最主要组织者石髦、姚老六、陈大强、杨鹏举等多名犯罪嫌疑人仍负案在逃,对凶具来源等细节及联系交通工具情况的无法查清,加上有些被害者不报案和拒绝作证等,致使莫某、陈大彪、宁显强等人在庭上不认罪或相互间推诿罪责。庭审持续了4天。

  经审理后,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陈大彪作为矿主,出资雇请他人抢回矿窿;宁显强积极介绍石髦与陈大彪认识,积极参与谈判,并驾驶车辆载人和凶器到场,作案后又收藏凶器,并直接收取陈大彪的酬金,故他们都是主犯。莫某持刀伤害杨如法,蒙伦伦纠集莫某等人……他们在这起案件中均起主要作用,也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

  5月1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大彪有期徒刑15年;梁恒、莫某、蒙伦伦、宁显强等20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还判决陈大彪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3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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