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拍打球不慎击伤同学眼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6: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张志军)大学生小陈在学院球场打羽毛球,高跳还球时挥拍不慎击中身后捡球的同学小王,致小王左眼残疾。小王将小陈和学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一所专业学院赔偿小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68万余元的60%,即4万余元,并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1500元;小陈不承担赔偿责任。

  球拍击伤同学左眼

  小王和小陈均为一所专业学院的大学生。2005年3月30日下午,小陈和同学在学院体育场馆内的羽毛球场地上打羽毛球,小王和同学在羽毛球场地旁的过道上打羽毛球。因小王一方发出的羽毛球落入小陈一方的场地内,故小王过去捡球,而此时小陈正高跳接球,手中球拍不慎击中身后正在捡球的小王所戴眼镜,致眼镜片破裂后伤及眼睛。

  小王在同学陪同下至学院医务室、当地医院、上海眼耳鼻喉科医院急诊。后多次去医院治疗,为此小王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今年1月,小王将小陈和学院诉至法院。

  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王因外力作用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评定为10级伤残。

  过错责任三方争辩

  在法庭上,小王认为,在打球过程中,自己捡球时被同学小陈从侧面击打,致其眼镜片碎裂伤及眼睛;而学院对场馆未尽管理义务,既未在馆内设置规章制度、警示标志,也没有老师在现场巡视管理。因此,起诉要求小陈和学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9.07万余元。

  小陈辩解说,伤害事故是小王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学院管理不当造成的。小王进入他人正在打球的正式场地内捡球,且未向场地内发出任何提醒;球馆内活动的人很多,学院在此未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院则称,小王在场地外运动,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冲入场地内捡球,责任在自己,况且其所戴的眼镜也存在质量问题。小王和小陈均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院并无不当之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院承担六成责任

  法院认为,小王和小陈是在进行羽毛球运动时发生了碰撞事故。小陈在正式场地上按照运动规则打球,在接球时难以预测到身后有人进入了其运动区域,虽然他是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学院对运动场馆未尽到管理义务,过错是明显的,应向小王承担民事责任;小王作为一名成年学生,应认识到随意进入他人正在运动的场地具有危险性,而仍在未发出提示的情况下进入捡球受到意外伤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学院和小王的过错程度,判决由学院承担60%的民事责任,其余责任由小王自负。

  【法官点评】

  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三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本案当事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因小陈的行为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虽学院在场馆管理上存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小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小王自身的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作为侵害方学院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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