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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为实习生设银行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7:3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设立银行账户,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明确,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规定签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的同时,对保障实习生的权利和利益也有好处,在用人企业面前处于弱势的实习生与企业员工一样有了利益保障。“三年期的合同将对遏制部分企业利用虚假招工骗取廉价劳动力的行为起到积极作用。”RJ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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