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淹死人村委会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8:28 半岛都市报

  本报5月16日讯(通讯员 柴守峰 记者 栾磊)两名女孩在水库洗衣服时不慎落入水库溺死,两人家属认为村委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将村委告上了法院。胶州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村委没有设立基本防护设施,对受害人的死负有一定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胶州市胶西镇某村民委员会分别赔偿两名女孩的父母人民币24845.6元。

  据了解,13岁的女孩匡某与14岁的女孩邱某均系被告胶州市胶西镇某村人。2006年9月9日,两人一块儿在村南水库洗衣服时溺水死亡。据介绍,两个女孩遇难时没有目击者,后来有人发现水里漂着两具女孩的尸体才报案。

  另外根据调查,这座水库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成的,属于胶西镇某村辖区。在出事以后,两名女孩的父母认为村委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把村委告上法庭,各自提出了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上法庭以后,村委提出两名女孩都是未成年人,孩子的父母对此也应承担责任,而两女孩自己也应当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责任。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至少应该做到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基本的防护设施,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没有做到这两点,因此对两名女孩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两名女孩分别为13岁和14岁身心健康的少年人,应当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对危险处的认知能力,故受害人对于此次意外事故也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的女孩父母,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教育职责,也是导致意外的原因之一。另外,法院还认为,水库旁存在供村民饮水用的水井,在此洗衣服可能污染水源,受害人及其父母至少还应承担道义上的过错责任,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作出判决,被告胶州市胶西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判承担20%的责任,分别赔偿两名女孩的父母人民币248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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