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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榧树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11: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5月17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马益君)浙江省磐安县法院对三起采挖野生榧树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倪秋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倪茂青、倪卫富、倪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该三起案件四名被告人均是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人。今年2月26日上午,倪秋星在磐安县墨林乡王隐坑村毛竹山上挖笋时采挖1棵榧树,并带回家栽植在自家自留地上用于嫁接; 3月1日至3日期间,倪卫富在该村葡萄坞山、坑坞山上采挖榧树8株。倪茂青在该村棒头山上采挖榧树20棵。倪淑民在该村长茶园山上采挖榧树7棵,中午回家时被王隐坑村干部扣下,后栽植在王隐坑村集体的水头山上。经林业主管部门鉴定,倪秋星、倪卫富、倪茂青、倪淑民等人所采挖的榧树均为野生榧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棵以上,就构成犯罪,三棵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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