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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长不防“火” 却往受贿“火坑”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16:4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5月17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厉国智)作为消防大队队长,平日里经常与火打交道,本应深知火的危害性,可是他一边在竭力救火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却忘记了自己手中的职权可能引发的“烧身之祸”,渐渐地放松了廉洁意识,最后把自己扔进了“火坑”。今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

  2005年3、4月份,浙江华厦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善岳在承建宁波新世纪装潢市场消防工程中,为通过工程验收,送给时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陈革人民币20000元。同年5月,何善岳以同样的理由又送给被告人陈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革均予以收受。

  2005年7、8月份,浙江五洋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防火材料分公司唐敏峰在承建杉杉园中兵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消防工程过程中,为通过工程验收,送给时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陈革人民币10000元。2006年春节前唐敏峰以同样的理由送给被告人陈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革又均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并在法庭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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