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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不认徒弟是合伙人 牙医师徒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10:1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田桂营 通讯员覃华)昨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一牙医诊所医师的徒弟韦某、谢某作为原告,起诉师傅张某,要求解除共同经营口腔诊所的合伙关系,退回他们的投资款及分配利润,但张某拒不承认徒弟是合伙人。

  谢某诉称,他和韦某与被告张某、刘某、陈某于2006年4月经口头协议,共同投资口腔诊所,各股东各投资2万元。同年5月,他和韦某将股金4万元汇入张某的银行账户。后来由于双方在经营理念上存在分歧,三被告为独吞合伙财产,责令他和韦某退伙,并谎称经营亏损,他们投入的股金已无分文。

  张某等三人辩称,谢某和他原在南宁市某口腔医院共事,他是谢某的师傅。后来,他与同学刘某、陈某合伙创办口腔诊所,谢某、韦某只是诊所的医生,并不是合伙人。谢某转入他账户的4万元钱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并不是入股金。张某还说,谢某、韦某曾向他们提出入股问题,但由于双方存在许多分歧,并未达成合伙协议。谢某、韦某为达到目的,还经常到诊所捣乱,干扰经营,并纠集人抢走诊所的机器设备,影响了诊所的正常经营。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交转款单据、合伙人会议纪要、诊所盈利统计、录音资料等证据,以证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三被告提交了他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口腔诊所的营业执照、诊所租房合同、装修合同、购买器材的发票等证据,以证实诊所由他们经营,与两原告无关。因双方争执较大,法庭主持调解未果,遂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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