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孝昌城管局吃喝账九年未还 法院判10日内付清欠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9日08:19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梅华峰、通讯员陈群安、汪新元)昨日,孝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孝昌县城市管理局上诉,维持孝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城管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9年未还的就餐费3517元,一次性付给原告丁女士。

  1998年至1999年期间,丁女士在孝昌城关开设一酒店。经营期间,该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在其餐馆定点就餐。经当时该单位法人代表邹某许可,副大队长李某、办公室主任宁某、开发办负责人丁某、中队长翟某4人,可以在丁女士餐馆签字挂账。此间,丁女士与该单位一直分批结算。

  2000年4月,邹某离任。丁女士找邹某补办手续,邹确认餐单后,向丁女士出具:餐单15张欠3517元“情况属实”的证明。丁多次向监察大队催要欠款,因该单位频繁更换法人,一直未能如愿。去年3月,监察大队与其他单位合并为孝昌县城市管理局。

  孝昌县法院认为,丁女士15张就餐单上签字的4人均是由当时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授权许可,其中3人及邹某均出庭作证,证明15次就餐都是工作接待。对4人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餐费亦应由该监察大队承担。被告孝昌县城管局吸收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而建成,债务应一并继受,负有付清丁女士餐费的义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