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3年实习合作协议 实习生报酬可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王鑫)昨日,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才能将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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