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办关乎民生渎职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06:59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专题报道之一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泰来就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接受记者专访

  重点查办关乎民生渎职犯罪

  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7年5月10日至6月15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泰来就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深圳市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按照高检院部署,深圳市检察机关着手开展了此次宣传月活动,希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务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预防和减少渎职案件的发生,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行为。

  问:此次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任务,以及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第二,宣传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方式、移送程序、办案规程等内容;第三,宣传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重大措施和取得的重要成果;第四,宣传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第五,宣传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反渎职侵权的工作思路和查办重点。

  问:记者了解到,当前社会上对渎职犯罪的认识还存在一些偏差,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广大干部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行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是犯罪,如当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多数人并不知道这触犯了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个罪名;二是对玩忽职守这类过失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个人没得什么好处,在这种错误观点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对于此类渎职犯罪常常显得有些宽容。

  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共涉及42个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动辄造成几千万元的案件损失已不鲜见。如宝安区某国有公司李孟东玩忽职守一案,直接经济损失达5600多万元。二是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某交通所所长陈某与非法营运者同流合污,在对违章车辆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对违章车辆随意减、免处罚,少收罚款270多万元,致使福永交通秩序混乱,非法营运突出。三是安全生产、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保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如市社保中心征收处李某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为79人违规补缴社保,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有的司法人员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犯罪分子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如某派出所民警谢某徇私枉法,充当黑中介的保护伞,诈骗求职打工人员钱财。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其危害甚至比贪污受贿等犯罪还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对近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平均为25.8万元,而渎职犯罪个案案值平均高达285万元,是反贪案值的10倍。

  问: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渎职与受贿交织现象突出。如我市今年查办的7宗滥用职权案中,犯罪嫌疑人都存在受贿的问题,少则几千,多则十几万。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渎职案件屡屡发生,行业特点、部门特点明显。如我院查处的渎职案件80%以上涉及行政执法、经济监管行业。三是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着执法监管人员渎职犯罪。如2004年3月9日,公明镇南环大道14标段工地发生挡土墙倒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4人死亡,3人受伤。在这起重大事故的背后,就有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五是窝案、串案情况十分突出。在办案过程中,常常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如市检察机关在调查群众反映的某收容教育所执法不公的问题时,一举查处了杨某、朱某等涉嫌渎职、贿赂案件7件7人。

  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查办的重点有哪些?

  答:《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人民检察院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的重点是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房屋拆迁和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问:当前,我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哪些领域?

  答:我市司法机关及税务、海关、质监、城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仍然是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领域;国土领域也是引发一系列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危地区;社保、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管工作部门现在是渎职侵权犯罪的热点领域;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监管是渎职犯罪的新地带。

  问: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围绕市委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将反渎职侵权工作摆在法律监督的突出位置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积极落实市委掀起的“责任风暴”部署,深入开展责任倒查,惩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务欺诈、制售伪劣商品、违法建筑、重大事故等现象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并查处了一批“昏官”和“贪官”。2003年以来,共受理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544条,初查454件,立案91件92人。

  问: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屡发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一是社会转型时期两种体制并存,对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利令智昏、利欲熏心。渎职侵权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相交织相互渗透,“昏官”往往与“贪官”合二为一。三是监管、查处力度不到位,犯罪风险低。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是一种“作弊”行为,很难为他人所察觉。另一方面,渎职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或者徇情,应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实施犯罪的,双方的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如果有一方行为败露,则势必危及另一方,不但既得利益保不住,而且双方都难逃脱法律的追究。所以,这类案件一般难以发现、难以突破。

  问:新闻媒体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能起怎样的作用?

  答:媒体的报道对于我们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很有帮助。媒体报道的一些新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往往就是一条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内部有这样一种说法,“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我们专门建立了读报员制度,有专人搜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深圳的新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今,我们已从新闻媒体报道中挖掘出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0余条,并通过这些线索立查了一批案件。如某交通所所长陈某滥用职权一案,就是媒体曝光后,我们成功侦破的典范。同时,我们要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的普法宣传来发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反渎职侵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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