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状告飞行员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严剑漪记者徐亢美)记者昨天获悉,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最近对“春秋航空状告飞行员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春秋航空有限公司要求飞行员赵某赔偿培训费11640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春秋航空起诉时称:其于2005年向社会招聘航空专业人才,赵某曾前来应聘。当时赵某任职于其他航空公司,故春秋航空在出资为其提供A320转机型培训时,双方还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如赵某不能完成培训或参加培训后不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全额赔偿培训费。然而,赵某参加培训并用去培训费共计116400元后,未能到春秋航空工作,因此要求其赔偿培训费。

  45岁的飞行员赵某称,自己从未与春秋航空签订过任何协议,他要求对春秋航空提供的所谓培训协议的签名作笔迹鉴定。他在法庭上说:2005年初,在听说上海成立了一家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后,便前去实地了解情况,春秋航空公司的接待人员希望他能留下来“帮公司一个忙”,原因是公司计划培训6名飞行员,但其中一人临时不能参加培训,因此希望他能配合完成飞机改装训练。

  赵某说:接待人员看到他犹豫不定,就对他说不签培训协议,今后公司也不会要求任何赔偿。于是,他就参加了春秋航空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在他辞去了原单位工作后,一直在家等待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但迟迟没有回音,他只能去了其它航空公司上班。他表示:“对他来说,A320转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毫无意义!”

  经鉴定,春秋航空提供的培训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赵某所写。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春秋航空提供的协议书之效力不予认定,因该协议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同时指出:赵某虽然通过了转机型培训,但此后未拿到A320机型的驾驶执照,对他而言,并没有通过此次培训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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