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爱好者以拍摄小偷骗子为生月收入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08:07 法制日报

  前不久,郑州市民赵先生乘车时遇客车超员,就用DV把车内超员的情况偷拍了下来,然后向公安机关报警。郑州市交巡警以此为证对司机进行了处罚。被处罚的司机认为赵先生既不是执法人员,又不是新闻工作者,擅自对其和车内乘客进行偷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据了解,在河南省郑州市,有二百多名像赵先生这样的DV爱好者,他们不但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还像记者一样跟踪拍摄小偷和骗子,并把拍摄的片子当成素材送到电视台供其编辑、播放。作为一名普通市民,他们是否有权用DV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监督,拍摄的画面是否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记者近日对此现象进行了采访。

  电视台特设DV观察栏目

  “电视台把这些DV爱好者当成自己的通联队伍进行培养,优先采用DV通讯员拍摄的百姓故事、街头见闻之类题材的DV新闻。”河南一电视新闻工作者刘先生说,“现在用DV拍摄新闻作品的市民越来越多,电视台挑选新闻作品的余地也越来越大,但这些DV爱好者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对片子把好关。为了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避免侵权事情的发生,电视台不定期请律师和新闻工作者给他们讲课。因为他们的行为对扭转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赵先生有些得意地对记者说,从今年2月5日开始,河南某电视台特意为DV爱好者设置了每天30分钟的DV观察栏目,全部由DV爱好者自己拍摄供稿,主要关注老百姓身边的突发事件、感人事件和一些不文明现象。电视台要求他们以市民的身份拍摄,由于新闻发生时,他们碰巧就在现场,因此他们拍摄的东西都是原汁原味,对丰富新闻栏目内容也是一种尝试。

  赵先生还透露说,他们DV爱好者在河南省18个省辖市建立了DV俱乐部分部,在各地的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遍布全省各地、各行业,每天为电视台提供大量鲜活有趣的新闻。

   不少人靠拍摄小偷和骗子为生

  令常人难以相信的是,不少DV爱好者竟是靠拍摄小偷和骗子为生。李先生原来是开饭店的,有一次,他无意间发现市民拍摄的DV片子也能在电视新闻栏目上播出。很快,他花费三千多元买了一台DV。他拍摄的第一部作品就是小偷偷自行车,很快被电视台采用,并给其发了150元稿费。此后一发不可收,李先生一个月在电视台发十几个片子,能收入一两千元。

  “时间上自己能把握,收入上也基本稳定。既自由,又有报酬,我喜欢上了这个活儿。”几个月后,李先生把自己的饭店转让了,专职上街找线索拍DV。他坦率地说,有不少DV爱好者与他一样靠拍摄DV生活。

  “我们拍摄的关于小偷和骗子的DV片子,经常被公安机关刻成光盘保留,当证据使用。”李先生说,“我们是普通人,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采访权,但想通过自己的DV曝光社会不良现象,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万一有人告我们咋办

  这些DV爱好者也有自己的困惑:“我们以一个普通市民的身份在街头拍摄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果在电视上播出,算不算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万一有人告我们咋办?实际上,我们的拍摄行为一旦被人发现,就会遭到非议,经常遇到被拍摄人要求我们出示证件的现象。我们的证件只有居民身份证,拍个DV片子并不是一个很容易的事。”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律师认为,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所拥有的不想为公众所知悉的正当、合法的信息资料,对于一些违法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拍摄并曝光,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反之,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王洪武律师认为,普通市民有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DV爱好者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拍摄,是一名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但不能拍摄涉及

国家机密、他人隐私等内容。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专业新闻工作者和业余新闻爱好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DV爱好者与很多人一样,既是受众又是新闻的传播者,他们有权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拍摄。但新闻媒体在采用DV爱好者拍摄的素材,或公安机关把DV爱好者拍摄的片子当作证据使用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一定要从严把关。

  本报郑州5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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