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舔痰事件师生和解 学生撤诉有望重返校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18:2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庆波

  17岁的高中生赵刚(化名)已经将近5个月没有上学了。

  这5个月期间,他被卷在一个被称为“舔痰事件”的漩涡中。

  2007年4月12日上午9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赵刚诉被告北京市礼文中学和该校德育老师杨文香”一案,原告赵刚状告老师逼迫自己舔痰,提出了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并要求杨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激烈交锋,有多名证人到庭作证,同时还出示了两份音像材料。

  可最终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本案竟然以撤诉告终。“我其实不想起诉老师,只想上学。”赵刚在法庭上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舔痰事件:发泄还是逼迫

  对于2006年11月30日晚自习课间发生的“舔痰事件”,当事人赵刚恐怕永远都不会忘记,他在起诉书中是这样回忆的——

  2006年11月30日晚自习课间,杨文香老师发现我在操场玩手机时表示要没收。我不愿意给她,可是杨老师说可以让我“开条回家”(即退学)。我因害怕辍学便将手机给了杨老师,同时无意中往地上吐了口痰,杨老师当即要求我擦掉。我因为一时找不到纸巾,就说:“实在不行,我给你舔掉行吗?”杨老师说:“你舔掉吧。”无奈之下,我当着许多同学的面,趴在地上,舔起了那口痰。

  尽管如此,赵刚仍未逃脱被勒令退学的命运,至今辍学在家。

  赵刚在庭下告诉记者,他当时特别害怕被开除,才去舔痰。“当时在操场上怎么会有墩布来擦地上的痰呢?其实我特别希望杨老师能阻止我。”穿着黑色夹克、面容清瘦的赵刚低声说道。

  赵刚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赵刚舔痰是基于杨文香的威逼和胁迫,北京市礼文中学以玩手机为由口头勒令学生退学,属于处理措施和教育不当,杨老师身为教务处主任,违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和职业道德,以职权让学生舔痰,学校应对此负责。

  对于这一事件的经过,本案另一位当事人——北京市礼文中学的杨文香老师自有她的说法。

  当时赵刚站在台阶上,我站在下面的台阶上,他那口痰正好吐在了我们之间的地面上。

  我让他拿墩布把痰擦掉,但是他很狂傲地说:“我舔了行吗?”

  我以为赵刚还是同以前一样,是在用言语顶撞老师,便说:“你是高中生,应当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接着,我看到了我当这么多年老师所看到的最恶心的镜头——小刚单腿跪地,双手伏地弯下腰去,做出了舔痰的动作。至于那口痰到底是否被他舔回嘴里,由于他当时是背对着我的,我没有看到。

  当他真的跪下去的时候,我就懵了,就赶紧去拽他……

  我当时认为他那样做是一种发泄,我觉得当时受到侮辱的是我,受到挑战的是制度!

  举证质证:双方针锋相对

  原告方在法庭上一共出示了5份证据。

  原告代理人:第一份证据是被告礼文中学收取的赵刚择校费发票收据,一共四张,证明原告在被告礼文中学就读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我方不持异议。

  原告代理人:第二份证据是北京市《新京报》2007年1月16日的一篇新闻报道,里面记述了赵刚舔痰的简要过程,证明了侵权事实的存在。

  被告代理人:《新京报》的这篇报道,是从赵刚和其代理律师的角度写的,不能证明赵刚舔痰事件的事实,完全是一方的误导;同时,原告以自己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所说的话作为法庭上的证据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原告代理人:第三份证据请法庭现场播放一盒录像带,是《新京报》记者李某采访被告礼文中学现场目击学生的整个过程,我们暂时隐去该学生的姓名,他作为目击证人,证明了整个舔痰的事实。这份证据显示赵刚舔痰并非自己情愿,而是在被告杨文香的命令或者胁迫下不得已做出的行为,赵刚的舔痰行为与被告杨文香的职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说这个被采访人是礼文中学的学生,可是没有姓名,从录像上根本看不出来是谁;而且该证人并未证明他看到赵刚趴在地上真正舔起了那口痰。

  被告杨文香:这个孩子我从来没见过,而且礼文(中学)的学生我都认识。这份证据非常虚假。

  原告代理人:第四份证据是事发前的一份家庭联系卡,上面写着:赵刚能够做到尊重老师,服从教导是巨大的进步。还要做到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维护集体荣誉。这份证据能够证明赵刚品行,事发前他在学校表现是很不错的。

  被告代理人:礼文中学的家庭联系卡每周发一次,上面的内容只能说明他以前不能做到尊重老师,同时,很策略地说明赵刚在这一周内不能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在原告举证结束之后,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赵刚写的检讨书、礼文中学违纪学生登记表、杨文香的证词、学生家长对此事件的观点、礼文中学目击此事件的历史老师证人证词等29份证据,并有7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赵刚一贯品行恶劣以及当天所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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