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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被卖场台盆砸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03:01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韩根南

  晨报讯未满3岁的小呈欢,随父母在本市一家大卖场所属闸北店购物,因触摸陈列的台盆,导致台盆倾倒摔碎,被溅起的碎片击伤,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昨天,闸北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家长和卖场各承担过错责任。

  去年5月30日,小呈欢随父母等人前往该卖场,在卖场通道边小呈欢触摸台盆时,由于卖场陈列的台盆与立柱之间未采取加固措施,导致台盆被碰倒摔碎,台盆碎片划破小呈欢的左侧脸部,致使左颧面部留下约8厘米的创口,深及骨面。小呈欢随即被送往上海长海医院救治。次日,经CT检查,颅骨及脑内未见外伤性改变征象。事发后,卖场支付了部分治疗费,但在赔偿问题上,卖场以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和要求过高为由,拒绝与小呈欢的父母协商。同年12月11日,小呈欢的父母将卖场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呈欢的父母要求卖场赔偿医疗费等1万元、整容费近7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卖场则认为,造成幼童伤害是事实,愿意赔偿合理损失,但是,小呈欢的父母要求过高,并将自己未尽监护义务的责任也归咎于卖场,显失公允。只愿承担护理费等费用,不同意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系幼儿,事发时尚未满3周岁,因被告对陈列的台盘未采取加固措施,致原告触摸后倒塌被碎片击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未满3周岁的幼儿,其父母独自让其行走并触摸台盆致倾倒而受伤,父母未尽监护之责,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982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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