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买彩票中奖后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13:11 江南都市报

  赣州法院终审判决3名案件当事人平分13.93万元奖金

  4名原本玩得很铁的中学同学合伙摸奖,结果非常幸运地中了奖金为18万元的一等奖。不料,奖金到手后,其中1名同学却撕破脸皮欲独占。因此,在经济利益面前同学之间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最终确认案件当事人陈某、邱某、谌某平分一张福利彩票的奖金(划除必要费用后)13.93万元。至此,一起同学之间分配彩票奖金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同学国庆相聚欢

  陈某、邱某、谌某和罗某均系信丰县人,4人本是关系较好的中学同学,又都在广东打工。其中陈某、邱某及罗某在东莞打工,谌某在佛山打工。由于相距不远,2006年国庆黄金周,谌某应陈某的邀请到东莞去玩。同学相聚,谈天说地,十分开心。

  彩票中奖18万元

  国庆节当天,同学4人一同外出逛街。在逛至东莞市虎门镇太平广场时,正遇上东莞市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此举办“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活动。4人相约合伙摸奖,陈某幸运摸中一等奖,奖金18万元。当日,陈某即上台办理了中奖登记。举办单位告知陈某,待国庆黄金周结束再来领取中奖款。意外的中奖让4人高兴不已,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4人在幸福的等待中一起度过,陈某、邱某和罗某共支付生活费3400元。

  2006年10月8日,4人到东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理领奖手续。随行人员还有谌某的姨父肖某、舅舅袁某。发行中心在扣除

个人所得税3.6万元后,开具现金支票14.4万元给原告陈某。尔后,一行人到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城区步步高支行办理取款手续。由陈某办理支票交易手续,谌某拿出10元钱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该行开设“灵通卡”银行结算账户,中奖款14.4万元随即打入该账户。谌某从账户中取出2.4万元,返还两原告及案外人罗某已支付的生活费合计3400元,另外分给3人每人各1300元,合计3900元,余款由谌某保管。次日,4人即回到信丰。

  分配不公上公堂

  回到信丰后,陈某、邱某要求谌某分配中奖款,谌某先是借故推脱,后以个人中奖为由予以拒绝。陈某、邱某非常生气,2006年11月24日,他们向信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罗某也列为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该彩票是4人合伙摸的,中奖应在4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诉讼中,罗某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并放弃实体权利。

  各执一词理难辨

  原被告双方围绕是不是合伙中奖、陈某有无摸中彩票、谌某是否是个人中奖3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陈某、邱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三组证据:(1)东莞市彩票发行中心中奖登记及现金支票复印件。中奖登记载明的中奖人是陈某,现金支票的收款人也是陈某;(2)银行的开户申请、个人业务凭证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业务文书。这些文书系领取中奖奖金的手续;(3)罗某的书面声明。罗某声明不参加分配奖金,其他的事情碍于同学情面不好多说。上述证据意在证明陈某摸中奖票的事实。

  原告还称,中奖后4人一起等待,一起领奖,领奖后先扣除了等待期间的共同生活费支出,并初步分配了部分奖金即每人1300元。说明了4人合伙中奖的事实。

  而被告谌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中奖登记和现金支票本身不能说明彩票系4人合伙摸奖的事实;银行的开户申请、个人业务凭证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业务文书,上面是谌某办理的,正好证明了系谌某个人中奖;罗某的书面声明的内容有悖常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否认了原告所提出的合伙中奖意见。

  同时,被告谌某又提出了3个证人,即陪同他们领取奖金的谌某姨父肖某、舅舅袁某的证言和谌某委托调查人曹某的证言。肖某和袁某证明谌某打电话告知他们,谌某自己中了奖。在领取奖金时办业务的是谌某,陈某没有到柜台前办理业务,且陈某自己也称是谌某中的奖。曹某作证时称,罗某说自己也买了彩票,没有中奖。被告谌某一方面想证明自己中奖的事实;另一方面又否认了陈某中奖的事实。

  原告陈某、邱某也对被告谌某又提出3名证人的证言提出了异议,认为证人肖某和袁某是被告的亲戚,且证明的内容互相矛盾,证人曹某的证言是传来证据,且证言中并没有指明系谌某个人中奖。

  法官依法明判案

  一审法院认为,中奖登记载明的中奖人是陈某,现金支票中的收款人是陈某,参加摸奖的4人除谌某外,其余3人均陈述是陈某中了一等奖。至少可以证明陈某是摸中了彩票。金融机构的开户证明、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可以证明中奖款的交易划转情况,但不能据此认定是被告谌某个人中奖。证人肖某系被告的姨父、袁某系被告的舅舅,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据的证明力显然较小。曹某证言系转述,与罗某的声明相比证明力显然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肖某和袁某均称,陈某没有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而银行出具的支票交易凭证却有陈某签名,两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谌某个人中奖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还认为,原告陈某、邱某与被告谌某及案外人罗某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伙摸奖协议,也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有口头合伙摸奖协议,但是从4人结伴摸奖,结伴领奖,从中奖款中支付4人生活费,两原告及案外人各分得1300元,结伴回信丰等一系列事实证明,4人系合伙摸奖,陈某摸中一等奖奖金归4人共有。被告擅自占有中奖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承担返还两原告应分得的中奖款的责任。

  法官依法对奖金作了妥善的分配: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约定中奖款如何分配,应以4人均分较为适宜。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罗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中奖款由原告陈某、邱某与被告谌某均分。在分配时,应先扣除4人生活费3400元及已分配给罗某的1300元,剩余13.93万元由原告陈某、邱某与被告谌某均分,每人应分得46433.33元,扣除两原告已各分得的1300元,两原告尚应各自分得45133.33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谌某不服,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谌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文/辛士俊 记者 谢鹏鹭 制图/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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