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女子用电线勒死邻居孩子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06:05 辽沈晚报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杨某杀害邻家11岁男孩儿文文(化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赔偿经济损失83000余元。

  从上午9时,文文的母亲庄某就一直在法院的走廊里来回踱步。被告方杨某的家属靠墙根站成一排,垂头等待法官的到来。“我儿子没了,我也不想活了,你们把我也杀了吧!”每当庄某走过杨某丈夫身边时,都会狠狠地丢下一句。

  杨某和庄某家都住在法库县秀水河子镇,两家住前后院,常来常往。2006年11月19日下午,庄某的独生子文文去杨某家找她的儿子玩,而当时只有女主人杨某独自在家。正欲离开的文文还未走出厨房,就被突然冲出来的杨某摁倒在地上,随后,杨某用一根废弃的电话线勒住文文的脖子,直到文文咽气。

  “你快回来吧,我把文文杀了。”杀人之后,杨某在给丈夫叶某的电话中,只说了这么一句,就挂断了。而此时叶某正带着儿子在亲戚家做客。

  叶某立即给邻居刘某打电话,刘某赶到时,发现叶家房门锁着,透过玻璃,他看到文文斜躺在门槛上,杨某坐在灶台边,把一瓶农药倒进了嘴里。

  “快去看看你家文文吧!”文文的父母听到邻居报信,迅速赶到了叶家。砸碎玻璃之后,文文的父亲发现自己的儿子脸色青紫,脖子上绕了好几圈电线,已经不省人事。他马上松开文文脖子上的电话线,但文文依然没有呼吸和脉搏。

  正在大家抢救文文的时候,杨某又从身后操起一把斧子,砍向了文文的母亲庄某的头部,庄某顿时血流满面。

  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你家的房子还是我跟文文他爸帮着盖的呢!你怎么下得了手?”法庭上,文文的母亲庄某指责杨某道。在签署送达回执时,愤怒的庄某浑身颤抖,竟然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了。

  闭庭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论案说法】精神病人犯罪咋定罪

  辽宁诚心为民律师事务所陈国兴律师说,依据刑法第18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杨某即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辽沈晚报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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