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征缴实行浮动费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09:38 天津日报

  从7月1日起本市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今后每年费率调整时间为4月1日。工伤少缴费少,工伤多缴费多,充分体现“鼓励预防”“奖优罚劣”。本报讯(记者张璐 通讯员冯兆君)昨天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激励与约束机制,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实行“下浮”,反之则“上浮”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此体现工伤保险 “鼓励预防”“奖优罚劣”的制度原则,促进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合理负担。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将对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企业将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后每年费率调整时间为4月1日。

  据了解,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奖优罚劣,鼓励预防,是目前国际上对工伤保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通行做法。按照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不同行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缴费额。根据本市参保企业工伤风险发生几率的不同,把企业分为三类,并确定了三种不同的费率标准。一类企业是低工伤风险行业,如社会服务业等,费率为0.5%。二类企业是一般工伤风险行业,如加工制造业等,费率为1%。三类企业是指相对发生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如采矿业,费率为2%。

  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主要体现以下原则:一是费率基本稳定的原则。对占本市全部工伤保险征缴户数50.9%、缴费人数39.1%的一类行业,将继续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这样可以保证本市半数以上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基本稳定。二是奖优罚劣的原则。每年根据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本年度应当适用的费率。支缴率低的单位,费率下浮,反之则上浮。据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本次费率调整后,费率下浮两档的企业占全部参保单位的44.97%;下浮一档的企业占全部单位的0.8%;不浮动的企业占0.4%;上浮一档的企业占0.39%;上浮两档的企业占2.5%。三是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企业将占本市全部参保单位的45.8%,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八千万元(按2006年数据测算),平均每户企业减轻负担约0.6万元。费率上浮的企业仅有943户,只占全部参保单位的2.9%。四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对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

  本市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全市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对费率将进行修订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征缴将逐步形成费率随基金收支情况调整变化的动态机制,使企业社会工伤保险负担更加合理。据介绍,实施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由目前的0.89%下降为0.66%,成为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费率最低的险种,大幅度减轻了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企业的工伤保险负担。

  据了解,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和督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达到增加企业效益同时更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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