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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王”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康王”商标终归滇虹药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9:40 云南日报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云南滇虹药业“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侵害了云南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赔偿云南滇虹药业经济损失50万元。

  据云南滇虹药业总经理助理李女士介绍,公司在2003年就发现市面上有假冒的“康王”洗剂流通,其外包装与滇虹药业生产的“康王”很相似。为了维护滇虹“康王”的市场形象,滇虹药业通过一系列行政、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汕头康王侵害了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其作出赔偿。因汕头康王不执行判决,四川郫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冻结其“康王kanwan”商标。但就是这样一个被冻结的商标,在2006年8月4日却被安徽省宣城中院判为驰名商标。

  2006年12月20日,云南滇虹药业向安徽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今年6月5日,这起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开庭重审。

  重审法庭上,随着证据公开,该案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疑点:一是假被告,原审被告李朝芳对侵权根本毫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对整个诉讼过程更是毫不知情;二是假案情,被告李朝芳根本未实施注册网络域名为“中国康王”等侵犯原告“康王”商标权的行为,原告诉称的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完全是原告一手捏造;三是假委托,在宣城中院尚未向李朝芳发出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即以被告李朝芳的名义与相关律师签订了原告的代理委托协议,与正当司法程序不相符;四是假代理人,被告李朝芳的代理人孙中民向法庭提供的身份是某一学院的法律系教师,经查询,该学院并无此人,且经安徽省公安厅对身份证进行调查发现安徽省并无此人,此人身份纯属捏造;除此之外,汕头康王还涉嫌对宣城法宅基地院隐瞒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重要法律事实,法庭最后判决撤销汕头康王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这是我国首例撤销已生效的“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再审案。

  2007年6月14日,云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滇虹药业“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汕头康王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至此,长达4年之久的“康王”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杨颖夏李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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