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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执法水平 强化法律服务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10:23 云南日报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实施引发了各方关注,企业担心是否过度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担心企业能否按照法律行事等,这些疑虑的产生对该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问题。

  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省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以及部分律师,针对近年来我省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与研讨,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以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工矛盾增多

  法律调控难度加大2004年12月20日,在大理市某工地,来自宣威市双河乡云端村的农民工张向义从脚手架上摔下,伤势严重。此后,数次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大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511.48元。张向义干活的工地属大理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工程,建设中该公司将搭建钢管外脚手架工作交给包工头郑某完成,郑某雇佣张向义从事劳务工作,工资由郑某发放。

  2005年6月9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向义为工伤,张向义被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级伤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需要完全护理。

  2005年12月14日,张向义把工程承建方大理市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把私营包公头郑某作为第二被告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该建筑公司辩称,由于雇佣与发放工资均由第二被告郑某所为,所以原告张向义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应由郑某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二被告强调,该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原告所诉案由为工伤事故赔偿,其不应成为被告。

  据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云红介绍,该案是近年来在劳动纠纷中较为典型的一例,其法律争议集中表现在建筑施工工程往往经过多次承包、转包、分包给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此时如果劳动关系和损害赔偿的途径及范围的法律适用认定不清,往往会使诉讼陷入僵局,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经过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该建筑公司与原告张向义之间存在临时用工关系。诉讼中该建筑公司辩称的由被告第二被告郑某承担一切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张向义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给张向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住院期间工资、伤残生活护理费等11万元,第二被告郑昌洪赔偿2万元。近年来,我省在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中类似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内容有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一些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分析,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是由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也有的是由于劳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而执法部门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也存在着政出多门,无法形成合力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困境。

  跨部门协作

  全面推进劳动法顺利实施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与其配套实施的劳动法律除了今年6月颁布明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余的劳动立法多数位阶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与《劳动法》配套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工资支付等专项法律都还没有出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由于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尚处于建立过程中,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的过于原则,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不得不依靠大量政策性文件来处理,由此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等不同法律机构在处理劳动案件时,同一类型的案件,有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严重地降低了执法部门对劳动用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一系列权利,完善了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从而使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具有了实在内容和法律保障,将很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省劳动执法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省劳动执法部门将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实现上述目标不是单靠一部或多部法律能够解决的,这需要相关执法部门通力协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省政府法治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在这项工作中,各部门应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推动全省普法和依法整治劳动关系工作深入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使劳动法真正做到为劳动者服务。

  各方共同参与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我省产业化水平相对较低,劳动就业的岗位与要求就业的人员相差悬殊,从而形成了就业难的局面。因此要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从而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规范促进就业的政策,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就业的歧视,确保平等就业。还应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规范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省工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具体化、明晰化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省各级工会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 尹朝平(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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