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细心检察官为犯人刑期“缩水” 保障在刑犯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16:2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既保障着每一个在刑犯的合法权利,也承担着对于留所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的审查工作。

  30多岁的武晃(化名)原本是一名普通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小商贩。2006年,武晃认识了前来卖电缆线的男子洪某等人。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武晃先后从洪某等人手中收购了价值7750元的电缆。

  经事后查明,洪某等人手中的电缆线均是几人夜间潜入沪宁高速公路南京连接线盗窃而来。2007年6月,因涉嫌收购赃物罪,武晃由玄武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武晃长期从事废品收购,而且曾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刑罚,但是出于利益驱动仍对涉案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涉嫌收购赃物罪。

  6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12月29日,已扣除前羁押期三个月二十三天。

  然而等到武晃移送至玄武区看守所服刑时,细心的玄武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却发现,“刑期计算错了”。检察官告诉记者,从2006年9月21日算起,一年六个月的刑期应到2008年的3月20日,扣除前期羁押期3个月23天,应到2007年11月28日为止,而法院的算法则是直接从“2008年3月20日扣除了3个月,再将剩下的3天从2007年的12月扣除,其实这样的算法不正确,导致的结果就是多算了33天。”在再三核实后,检察官向法院发出口头检查建议。

  记者了解到,每个在押犯进入看守所,驻所的检察官们都要仔细地对他们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他们刑期执行情况进行核算。一旦发现计算错误的,检察官将立刻对法院进行口头检查建议,直至法院更正。从2005年至今,他们已经更正了三名在押犯的错误刑期。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姜晶晶 旋子 编辑:刘倩 】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