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解读“不起诉案件新标准” 不起诉不等于纵容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6:14 广西新闻网

  检察官解读不起诉案件新标准

  就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专访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实习生 粟恒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规定,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见本报8月17日26版报道)。该规定一经公布,即引来社会各界许多议论,一些市民甚至发出质疑:“难道穷人就有权偶然犯罪?”8月23日,记者就相关热点问题,专访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副处长黄昱。

  不起诉不等于纵容犯罪

  记者:有市民提出,该规定似乎会造成“穷人就可以偶然去犯罪”的导向。五种情形不起诉的规定,是否会纵容犯罪?

  黄昱:“穷人就可以偶然犯罪”是个理解误区。不起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五种情形不起诉”的规定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新事物,它最早出现于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标准”只是在原有的不起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这些规定不仅不会造成放纵犯罪,反而更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因为在“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可不起诉”的背后,其实有很多方面的限定,比如盗窃的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人身危害性不大等等,这里面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情节。

  另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还会通过到嫌疑人住地走访居民、向居委会了解等方式,掌握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偶然失足。最后,检察院内部还要经过“个人审查判断——部门讨论——检察委员会讨论”这样一个司法审查程序,在认为属于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处罚后,再决定案件不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判定还是非常谨慎的,并不是生活无着犯了罪,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记者:“对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可以理解高检院此举是为了挽救那些危险性小、危害性小的失足者。但许多市民提出质疑:光靠检察机关不起诉,就能达到教育这些失足者的目的吗?如果处理不当,该规定是否会使一些失足者再次犯罪?

  黄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起诉并不代表不处罚,而且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作出了评价和认定。

  社会如果对偶然失足的犯罪嫌疑人全面否定,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逼他走向对立面,不利于社会和谐。罪行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偶然犯罪,如果要判刑,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判刑前已被拘留了几个月,依法将拘留时间折抵刑期后,即使判刑也不会有多长时间,这样一来不但没多大意义,还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心理。但如果采取“不起诉”,还有教育、挽回犯罪嫌疑人的余地。而实际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必要的遣责、批评、训诫,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道歉、赔偿等,这些方式也都是一种惩治措施。必要时,还会由其他执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处罚手段,也都是惩罚方式。

  不起诉条件得到细化

  记者:有市民提出,该规定中出现的“生活无着”、“偶然犯罪”、“轻微犯罪”等字眼,实际上非常难以把握和界定。检察机关如何对此进行判定?

  黄昱:首先,虽然所有人都希望法律条文能细化具体到所有案件都能套用的地步,但这是不现实的。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一样的情况,如果太机械,就无法针对每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处理,就没有了执法人性化。而这次的修改,其实是使原来较笼统的表述更为细化了。

  对于“生活无着”的问题,我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的看法还是很认同的,也就是民政部在2003年7月公布的一个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该规定中提到: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我认为这条规定可以为我们判断什么是生活无着提供一个参考。而“轻微犯罪”则可通过其作案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来判断。比如你冲进医院去打人,这个社会影响就很大,群众反映强烈,性质较恶劣;但如果就是两个人自己在一间房里打架,受害人所受的伤不算严重,又没对社会造成什么恶劣影响,那情况又不一样了。

  不起诉案件有内外监督

  记者:不少市民担心,这一标准把握不好,可能会造成检察机关在一些“小案件”执法上的混乱。

  黄昱:至于群众所担心的办案不公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不管是从外部还是内部来说,监督的途径都有很多种。

  从内部监督来说,每个不起诉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都会经过“个人审查判断——部门讨论——检察委员会讨论”这一司法审查程序来保证办案的公正;另外,多年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至少会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对各地市检察院(含基层检察院)所办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是错误的,会立即予以撤销,并提起公诉。

  从外部监督来说,不起诉案件还可以实行公开审查制度,即由检察官主持,公安机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等同时参加,进行公开审查,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意见;如果检察机关在作了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不满意该决定的,还可要求复议以及复核;此外,如被害人不满意不起诉决定,也可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至于一些人提出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类不起诉案件,目前,我国除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已试行人民监督制度外,其他案件都尚未由人民监督员介入。当然,如果能有人民监督员介入最好,但因工作量大、我国司法资源又不足等问题,一时恐怕还难以实现。

  新标准更利于办案

  记者:广西的检察机关是否已经开始全面实施该规定?针对“五种情形不起诉”的热点问题,区检是如何具体实施操作的?

  黄昱:前面说过,这个规定并不是一个新东西,在这之前,全国检察机关多年来其实都是按照“宽严相济”的精神来处理这类不起诉案件的。所以此次的修改,只是在原有的笼统概念上作了细化。因此,该规定的实施不仅不会有太大问题,相反还会为检察机关在审查判断此类案件中,提供一个比较好操作的标准,促进公正执法,以促使社会和谐。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