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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8: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锦法宣记者陈宇)在旅行中受了伤,姚某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判决旅行社赔偿姚某损失9万余元。

  2006年7月27日,姚某与一旅行社签订了到异地11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费用9800元/人,并保证参加有组织活动时的人身安全。7月30日,在该旅行社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由于所乘快艇缺乏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明确的安全警示,同行的领队也未尽忠实告知义务,在高速行驶和强烈颠簸中致使姚某腰部受伤。受伤后,姚某在当地医院作了检查,但该旅行社领队未一同前往。伤后因深感腰部疼痛,无法进食和排泄,姚某便要求去曼谷确诊治疗或单独安排提前回国治疗,但未得到旅行社答复。当年8月8日,姚某到成都体育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腰1椎骨折,在医生建议下,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被诊断为腰1椎骨折伴不全性瘫痪,必须入院手术治疗。2006年10月23日,经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姚某遂将该旅行社起诉至锦江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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