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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医生错钉螺钉入骨 患者获赔38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8:4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李京华)今年24岁的小蒋,在北京某医院治疗时,医院错误地将一枚螺钉钉入其股骨头内,造成其股骨头医源性损害。小蒋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蒋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据了解,2004年10月,小蒋因车祸受伤,到北京某医院救治,进行手术后,经过两次复查,医院发现小蒋的耻骨内处好像有一枚螺钉,于是请来外院专家协助对小蒋进一步诊断。专家经过诊断后告知小蒋的家属确实有一枚螺钉进入了耻骨关节内,必须将其取出。气愤的家属当即表示不愿在此医院治疗,之后转到其他医院的小蒋再次进行了手术,骨头内的螺钉这才被取出。

  小蒋及家属均认为,被告医院因其技术水平低下错误地将一枚螺钉钉入小蒋股骨头内,其手术严重违反手术常规操作,在术中和术后没有进行应该的例行检查,手术后很长时间内没有发现内固定螺钉位置不对等,后此事经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在法庭上辩解称,小蒋是因为交通事故受的伤,医院对小蒋的治疗只是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补救,并不能改变交通事故对人身的伤害性质。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小蒋应向肇事方主张赔偿。同时医院认为,考虑到鉴定结论的损害后果,院方承担的应该是极小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为小蒋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小蒋的损伤有因果关系,并且根据医学会的鉴定,医院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小蒋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审理法官认为,每项赔偿数额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另外,考虑到小蒋受伤原因,法院酌定医院可减少赔偿4个月的误工费。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小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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