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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下客 少年被撞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6:21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因为车辆发生故障,大客车司机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并打开车辆后门让乘客下车。一位少年下车时被过往车辆所伤,将公交集团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近日,四方区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2006年2月27日,驾驶员孙某驾驶青岛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鲁B90595号大客车,沿杭州路南向北行驶至杭州路尚志路口,因车辆故障,便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并打开车后门下客。17岁的少年小吴下车时,恰好有一辆小客车沿杭州路南向北行驶至此并撞到小吴,导致小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孙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受伤之后,小吴先后就诊于青岛市中心医院和解放军第四○一医院,并于四○一医院住院治疗前后有一个月之久,其间共花费医疗费28583元。而这笔费用,被告公交集团只支付了其中的13000元。索要医疗费并不是小吴打官司上法庭的主要请求,小吴在这次事故中导致了十级伤残,他当庭提出要求被告赔付残疾赔偿金30656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除此之外,他还要求对方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服务因护理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合计73772.5元,除去被告先期支付的13000元医疗费,还有60772.5元。

  法院认为,驾驶员孙某违章驾驶,致伤原告,原告有权就其因此所受损失得到合理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858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30656元、复印费7.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3616元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护理费应为3523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1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数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去先期支付的医疗费外,赔偿小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7000余元。

  (记者 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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