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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出口食品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2:30 石狮日报

  本报讯记者从泉州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椐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所有食品将一律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据了解,此举目的在于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吕国荣记者邓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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