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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失足犯罪 江宁检方率先试点捕前“考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8:0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大一新生一时冲动,伸出贼手触犯法律。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追究其刑责,他的一生很可能就因此而毁了;但如不这么做,检察机关又如何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江宁区检察院昨天在我市率先试点对犯罪在校生进行捕前“考察”。

  捕前“考察”制度的试行,源于江宁检方近日办理的一起盗窃案。大一新生王某暑假期间到南京某大学江宁校区同学处玩。王某发现,宿舍的同学放假回家,但笔记本电脑等一些东西却摆在桌子上。当天王某就通过翻窗入室手段,盗窃该大学宿舍MP3、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及若干现金,共计价值5976元。不久,王某被警方报请检方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涉案金额近6000元,超过法定处罚标准。对王某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汤在勉告诉记者,但他们认为不能就这样简单办案,而要先了解王某犯罪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检察官经讯问得知,王某一时失足,主要是因为家庭困难。

  江宁检方经研究认为,王某系初犯,且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失足,犯罪情节轻微,在校园与社会上影响较小,赃物均已退回,本人也积极要求悔过自新。检方由此决定,对王某不予批捕。

  检方的这个决定同样有法可循。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市检察院一资深检察官认为,尽管目前这项规定只是针对起诉环节,但根据法律的精神,江宁检方对王某作出不批捕决定,也是符合这项规定的精神本质的。

  王某一案办理后,他表示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昨天,江宁检方决定,今后该院对在校学生(主要包括在校大学生、高中生及中专、高职等学生)涉及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办理中,在批捕环节实行捕前“考察”制度,即通过全面“考察”涉案在校学生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对在校生犯罪试行捕前‘考察’制度,就是希望最大限度地对这些偶然失足的嫌疑人予以保护,而不是简单地依照刑法,机械办案。”汤在勉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如对这些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嫌疑人一律采用监禁或羁押措施,不仅不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而且他们还可能受成年罪犯影响,产生“染缸效应”。

  据介绍,捕前“考察”的时间为7天,具体内容为,办案检察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必须做到三个程序,即必须和涉嫌犯罪的学生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讯问交谈,从而真正了解把握该学生的个人情况,作案的主观动机和思想倾向;必须和该学生所在学校进行全面调查,与校方当面沟通,了解该学生在校的总体情况;必须了解该学生家庭背景和校方对其犯罪事实所持的应对态度,查看是否满足监护、帮教所需条件。

  此外,江宁检方还在这项制度中指出,对经过捕前“考察”后决定不予批捕的学生,将努力通过检、校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帮教,使该学生在偶然失足后,还有机会能够在校园中继续学习,并得到持续性的监护和帮教。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帅勇何凯 编辑:陆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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