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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条“红线”遏制公务员“隐性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9:2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南宁8月30日电(记者王勉)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对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进行了严格规范: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如违反规定,其单位主要领导等将会被摘“乌纱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规定明确,从广西各级财政统发津贴补贴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广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等都应执行《规定》。

  《规定》明确:凡有以下12种行为,即:未经审批设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违反规定自行保留应纳入基本工资的津贴补贴;私设“小金库”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虚报、漏报或瞒报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和金额;擅自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违反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其他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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