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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法参与执行 裁定书32个月送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14:0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赵福生 实习生 刘海伟)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违法参与执行,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了20多万元的损失,历经当事人1年多诉讼,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裁定宝塔区人民法院的这一行为违法,令人不解的是,这份裁定书直到2007年7月16日才“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一份裁定书在市内送达,竟然用了2年零8个月的时间,此事颇为罕见。同时,令人奇怪的是,受害人20多万元的财产,竟然下落不明。

  副庭长带人违法协助“执行”

  家住延安市宝塔区的延安市运输公司下岗职工吴建宏投诉称,2003年,他筹借资金30多万元承包了延安市人防饭店的 “福兴茶楼”。2003年6月11日上午,时任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的陈文才带领法院执行人员,还有110防暴警察、延安市公证处等20余人,在没有任何判决和裁定执行书情况下闯入他经营的茶楼,强行撬开库房门,将他的全部财产搬走。事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这次行动是延安市人防饭店申请“保全财产”,为此“执行”了他的财产。但他与该饭店并无经济纠纷。于是,吴先生向宝塔区法院提出书面行政赔偿要求。2004年8月8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宝塔区法院干警参与该项搬迁只是作为鉴证人,负责协助维持秩序。该搬迁行为是人防饭店的行为。”对吴先生请求宝塔区人民法院赔偿21万多元的申请不予支持。对此判决,吴建宏不服,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延安中院裁定宝塔法院违法

  2004年12月7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延中法确字第2号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一段,如此写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协助人防饭店对申请人(指吴建宏)的财产进行强制搬迁,该行为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1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确认申请人提出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协助人防饭店执行他在福兴楼财产的行为违法申请予以确认。”

  受害人2年多才拿到裁定书

  吴建宏告诉记者:2004年底,他就听人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这份裁定书。可是,迟迟没见到裁定书送到,他开始“跑”中院讨要。结果“跑”了两年多,直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换了新任院长,在新任院长的亲自督促下,这份滞留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2年零8个月的“裁定书”才在2007年7月16日送到他的手中。

  对于这份迟来的裁定书,吴建宏是悲喜交加。他一再对自己说,如果这份裁定书及时到来,他也不至于受这样长的煎熬,也不至于受这样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不仅仅是他个人的,国家要承担赔偿那也是国家的损失。

  吴建宏说,他已进行了评估,将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出3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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