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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审查即扣押被执行者车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14:13 新消息报

  本报讯 昨日,平罗县粮食局一名副局长按法院传票要求,到兴庆区法院参加执行调解,调解未成功,借用来的平罗县粮食购销公司的车却被法院强行扣押。

  事件的起因还要从上个世纪末说起。1993年陶乐县粮食局承包了月牙湖治沙林场79.5亩土地。2004年,由于区划调整,月牙湖划归银川。2005年,月牙湖治沙林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要回土地,经法院调解,平罗县粮食局(原陶乐县粮食局法律责任继承单位)同意返还土地。然而,经多次调解,平罗县粮食局也无法收回79.5亩土地。原因是2001年,原陶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一厂将这些土地承包给了徐某,并签订了25年的承包合同,偿还土地只能等到合同到期。由于偿还土地极为困难,法院便将这些土地评估作价28万余元,要求粮食局支付这笔费用。粮食局筹不到资金,法院几次执行未果。

  昨日,平罗县粮食局副局长与律师再次到法院接受调解。据当时在场的平罗县粮食局副局长、司机及律师介绍,中午12点30分,他们与月牙湖治沙林场还是没有达成和解便准备回家,这时法院执法人员却挡在车门口称要扣押他们的车。该局长解释说,车是从平罗县粮食购销公司借来的,不是粮食局的财产,并拿出了行车证让法院执行人员看,但执行人员说,车必须得扣。

  昨日下午,记者与平罗县粮食局副局长等人来到法院。执行庭姓何的人员说:如果有什么异议可以提交材料提出书面异议,把营业执照等材料拿来法院审查,如果扣错了就返还。执行庭庭长孟宪来说,法院扣车肯定是履行法定程序。林场一方多次反映这辆车是粮食局的,如果平罗方面觉得有异议就提出来。扣押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车是粮食局的,就拍卖顶账,如果不是就返还。该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程序,应该是先审查再扣押。(宋敏 铁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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