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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2:00 石狮日报

  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顺利征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 1192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 200131号)以及省、泉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精心编制了《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于9月1日开始实施,现就市民关注的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治理好水污染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着重要的意义。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我市为建设、运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向城区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它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市区下水管道清理、疏通的重要资金来源,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于实现全市水污染治理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专项整治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问:城市污水如何收集处理?答:城市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放流入污水管网,汇集至市污水泵站,然后经过加压提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远期规划建设为27万吨/日,一期工程已于2007年4月建成,采用卡鲁塞尔2000型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4月13日开始通水进厂。现日进水量达3.5万吨,出水效果良好,该套设施处理能力可以达到设计处理能力要求,即5万吨/天。二期建成后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量10万吨/日。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法规依据、标准是什么?

  答:各级政府对此非常重视,根据闽政办 2004188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泉政文 2005149号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按有关法律程序,由市规划建设局为主体向物价部门提交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并召开了价格听证会,经报送泉州市物价局进行审批,经第7次市长办公会同意我市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征。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自备水源(自备水源是指自用水井及向河、池、塘等水源取水的用户单位)用水按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征。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经泉州市物价局审核后,同意按用水量0.80元/吨征收(泉州、晋江的污水处理费均为0.8元/吨)。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有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企业的污水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自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处理费,但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排污费。

  自备水的用户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数据计算用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设备能力与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无运行记录的,按连续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并于每月25日前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月污水排放量,经核定后,按核定的污水排放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所有产生污水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或补助。

  征收范围:首先在市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实施,其他各镇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办法?

  答:石狮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石狮市市政建设管理处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石狮市政建设管理处设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以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1、凡由市供水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建设管理处委托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2、凡抽取地下水和向河、塘等取水为自备水的单位,由市政建设管理处逐月收取污水处理费。

  3、自备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单10日内,按时到市政建设管理处缴纳污水处理费。

  4、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行政事业费。问: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和使用有何规定?答:1、经研究,在市政建设管理处设置污水处理征收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2、污水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定额专用票据》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市政管理处向市财政局领取,使用专用票据进行征收时,应加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用章”。

  3、污水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

  4、对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在供水部门代征辖区内的按实征收后按8元/户·月给予补助,由市政管理处按程序每半年向财政局申请在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中下拨补助经费,经费直接下拨到民政局,由民政局发放补助资金。5、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城市下水道清疏维护经费。

  问:票据如何换取?

  答:1、由供水公司代征的,可凭银行的缴款单到指定地点换取财政统一票据。2、自备水源单位凭通知书到污水处理费办公室缴纳的,由办公室出具财政统一的票据。(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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